新版《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(2022年版)》发布!

2022-07-21 09:58:11

1.png



7月19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(2022年版)》的通知,对原来的操作的《规程》进行了修订,修订后的《规程》共5章9个附录。

修订内容主要包括:

一是加强献血浆者管理。《规程》明确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核实献血浆者身份,补充细化了献血浆前告知内容,并提出献血浆者分类管理要求。

二是进一步细化对采浆人员、采集物料和设备的要求,新增标本留样和管理的要求。

三是调整了血液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标准,更新了检测设备和管理要求,进一步细化了血浆检测流程,并新增单采血浆站集中化检测要求。

四是将旧版《规程》中实验室环境与设施、人员资质、人员防护、仪器和设备、试剂与耗材等内容调整至《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》。

五是进一步细化血浆出库审核内容,明确不合格血浆处置流程,加强对不合格血浆的管理。六是整合旧版《规程》中对仪器设备和物料管理的内容,细化关键物料质量检查内容,并以附录形式新增关键设备确认方案。


5 献血浆者的血液检测

5.1 血液标本采集

5.1.1 采集血液标本前,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核验献血浆者身份,将单采血浆信息系统生成的标签牢固粘贴在标本管上。标签上的编码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,确保献血浆者、血液标本和血浆之间的信息能够相互追溯。标本管不可标记献血浆者的任何身份信息。


5.1.2 采用一次性采血针,选择适合的静脉穿刺点,对穿刺点消毒后采集标本。


5.1.3 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采集标本,标本类型和标本量应当满足检测要求。使用抗凝剂的血液标本在采集后应当轻轻颠倒混匀,避免动作过于剧烈造成溶血。在采集后检查标本的状态(采血量,标签粘贴和破损情况等),如有异常应当注明原因并重新采集标本。


5.1.4 标本采集应当有记录,记录至少包括:献血浆者编号、采样量、采集时间、采集人、标本类型和标本状态。


5.1.5 标本接收应当有记录,记录至少包括:送检人、接收人、标本状态、标本数量和接收时间。


5.1.6 针头放入利器盒内,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
5.2 血液检测项目和要求

下列针对献血浆者的检测项目中,除另有规定外,新献血浆者和非固定献血浆者应当在献血浆前检测,固定献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。


5.2.1 血型:用经批准的抗 A 抗 B 血型定型试剂测定。ABO 血型以正定型法检测,新献血浆者检测。


5.2.2 血红蛋白含量:献血浆前检测。新献血浆者和非固定献血浆者采用《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》规定的方法测定。固定献血浆者可采用无创测量,无创检测结果应当定期与血液分析仪检测结果比对。男应当≥120g/L,女应当≥115g/L。


5.2.3 血清总蛋白含量:采用双缩脲法测定,应当≥65g/L。若检测血浆总蛋白含量,采用双缩脲法测定,应当≥55g/L。委托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开展血浆检测的单采血浆站,对献血浆者的检测可使用折射仪法。


5.2.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:采用速率法测定,应当≤50U/L。


5.2.5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(HBsAg):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,应当为阴性。


5.2.6 丙型肝炎病毒(HCV)抗体: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,应当为阴性。


5.2.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-1 和 HIV-2)抗体或抗原抗体联合检测: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,应当为阴性。


5.2.8 梅毒螺旋体抗体: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,应当为阴性。


5.2.9 血清/血浆电泳:采用《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》规定的方法检测,白蛋白应当≥50%,并与前次比较无明显变化。可在采集血浆后留样检测,固定献血浆者和非固定献血浆者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。